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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社保新变化!工资与社保必须一致吗?

发布日期:2024-04-22 14:42  浏览次数:

因为我们都知道从2019年1月1号开始,社保将由税务部门逐步开始征收,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社保税改的落实和执行,从2019年开始都是要慢慢的执行了。

随着社保入税+金税系统的强大,只要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企业可能就存在问题。

社保对于每一个上班族来说都非常重要,我们每个月都要花上一笔钱来缴纳社保,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社保”将会有新变化!

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工资与社保必须一致吗?从两个角度答复!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就算系统提示异常,不代表企业就存在问题的。


为什么呢?


01从涉税角度进行分析

举个例子


某公司总部在深圳,顾姐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顾姐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那上海公司来说,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分析


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在上海只缴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上海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企业总不能因为税局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一致,所以总分公司不允许调配员工。肯定不行的,那怎么看这涉税风险呢?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看:

情况1:当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以上案例,小编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小编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02从社保角度分析


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这里从社保基数的上下限角度举2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统一202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北京市2022年度社保月缴费基数:· 上限为31884元· 下限为5869元

公司一:李四所处公司在北京,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按照上文中,社保缴费上限为31884/月执行。那么,2022年调基后,公司按照31884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张三所处公司在北京,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公司按照每月6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牢记!这4个方面工资涉税稽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可从4个方面入手稽查:0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0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0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0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的风险

注意!5月1日起实施新社保规定!

2023年1月,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条大家注意了:人社部再次明确社保代缴违法,且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这意味着5月1日以后,“社保挂靠代缴”面对的不仅仅是监察稽核,也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之前小编已多次提醒大家,“挂靠”参保违规违法。以下这两种行为赶紧停止:

①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的;

②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的。


挂靠社保可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挂靠社保个人和企业将面临哪些涉税风险,你知道吗?严重的则要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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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的风险


①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② 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社保挂靠的单位跑路了呢?那该怎么办?


试想下,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社保,那单位也是不正规的做法,随时遇到涉税风险的。


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③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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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的风险


① 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


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 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时,挂靠人还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注意:挂靠期,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

再次提醒大家:


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目前,对于社保入税后,如何缴纳?没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后果?不缴纳社保又会有什么后果?跟着三哥继续往下看:


1、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如果企业以后补缴,不仅要缴纳所拖欠的社保本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滞纳金。按《社保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


2、企业不缴社保费和滞纳金,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和员工达成协议,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以“承诺书”的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规避参保。


这样的约定、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员工还很有可能就社保缴纳问题进行起诉。


4、社保挂靠违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是违法行为。


5、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吗?


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一、北京优化社保费缴纳流程


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相关问题解答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本市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月8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

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新增8个省市区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保申报缴纳流程,目前共有12个省市区已纳入调整范围。

涉及流程调整的地区有:


上述地区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机构联合,相继发布的公告中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对于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即,社保费用转变征收方式由“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税务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将全面接管社保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注】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略有不同,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 江苏: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上海: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提醒】如果逾期未缴纳,将影响公司员工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等人才业务相关的进程。这几项业务都对申办人在上海的社保和个税缴纳时长、缴纳基数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漏缴、断缴等情况,需要重新累计社保和个税的时间,甚至导致无法成功申请落户。

  • 其余地区:

以当地人社局、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

风险提醒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意味税务部门能够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若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注】此处的“不一致”不是指同期数据的绝对一致。

个人所得税执行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执行权责发生制,而本年度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数额比对,在考虑了时间差及其他合理合规的差异后,三者不一致则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有以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试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

(1)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

(2)最低缴费基数<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3)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缴纳。

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可能将被要求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职工工资8000元,拆分成5000元+3000元,其中3000元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通过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附: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财务人员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最常问的问题,而且也是每个月必用的会计分录。不会可不行啊!

下面,给大家展示计提的相关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工资

管理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工资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社保

管理费用-社保

销售费用-社保

制造费用-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计提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公积金

管理费用-公积金

销售费用-公积金

制造费用-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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